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
机械汽[1997]205号
 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国家技术监督局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、财政部发布的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细则》,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》,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购买者(用户)的合法权益,明确摩托车商品销售者、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、更换、退货(以下简称"三包")责任和义务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两轮摩托车、轻便两轮摩托车、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商品(以下简称摩托车)。

  第三条 摩托车"三包"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6 000千米,超过其中一项,则"三包"失效。 "三包"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,扣除因修理占用、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。"三包"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,以休假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。行驶里程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。如发现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,则按满6 000千米计算。

  第四条 摩托车"三包"宗旨是:质量第一,用户至上,热情服务,认真负责。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"三包"的原则。销售者与生产者、销售者与供货者、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,不得免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"三包"责任和义务。

  第五条 在"三包"有效期内,购买者凭发票和"三包"凭证办理修理、更换、退货。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"三包"凭证,但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"三包"期内,销售者、修理者、生产者也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、更换、退货。

 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是摩托车实行"三包"规定的基本要求,鼓励销售者、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"三包"具体办法或承诺。

  第七条 生产者(供货者和摩托车进口者视同生产者)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:1.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必须是合格产品,并随车携带该车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、合格证和"三包"凭证。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9969.1《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》的规定编写?quot;三包"凭证必须包括附件1的内容。2.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,必须在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携带的资料或"三包"凭证上写明修理单位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电话等。3.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、足够的维修配件,满足维修需求,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。4.按有关代理、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,提供"三包"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。5.向负责维修业务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,组织培训维修人员,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单位的修理业务,给予技术上的指导。6.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、查询,并提供咨询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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